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其收取酬金之計算方式或數額。
律師在決定酬金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難易度及當事人財力。
說明
一、現行條文關於律師收受酬金之規定尚嫌簡略,鑑於現時社會生活日趨多元,律師為因應人民需求,所提供之法律服務已非僅侷限於傳統之訴訟業務,故律師之酬金收取數額及計算方式自非僅係單一標準;且為求當事人於委任律師前,得就酬金之計算方式或數額進行合理評估,將酬金收取或計算方式之資訊透明化,使其具可預見性,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杜絕爭議,爰修正第一項。
二、律師受託辦理法律事務時,應以提供良好之服務品質為宗旨,故於決定前項酬金數額時,應就受託案件所需耗費之人力、時間、難易度及當事人財力為整體合理考量,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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