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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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說明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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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三十三條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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