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約定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