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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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說明
修正為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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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任、法院或檢察官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搜求」文字,修正為「蒐集」。另為求用語統一,「委託」二字,修正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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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二十三條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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