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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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另為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爰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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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二十五條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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