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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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說明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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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二十八條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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