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檢察官依法指定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前之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之行為與執行事項之代理、辯護及辦理。
二、法律諮詢。
三、撰寫法律文件。
四、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
五、其他依法得辦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受當事人委託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亦得於行政程序中陪同當事人出席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任何程序並代為陳述意見,任何機關均不得拒絕。
律師辦理前三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