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或分院或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應置律師名簿;其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八、其他法院之登錄號數。
各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應置律師名簿;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事務所。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律師公會年、月、日。
七、曾否受過懲戒。
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律師名簿,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二、律師證書號數。
三、學歷及經歷。
四、主區事務所名稱(包括機構律師任職之機構)、地址及電話。
五、加入律師公會(包括主區、兼區)年、月、日。
六、曾否受過懲戒。
前項律師名簿,除律師之出生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戒處分,已逾五年者外,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提供公眾閱覽、抄錄或影印,並應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