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應將左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前項陳報層轉法務部備查。
律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一、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
三、提議、決議事項。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法務部:
一、律師名簿及會員之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