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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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說明
一、條次變更,原第十二條移列本條。

二、基於律師自治與自律之精神,以及律師與檢察官處於對等及平等之地位,現行法以檢察機關作為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律師定位猶有未洽,應改為司法院為妥,爰修正本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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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應回歸人民團體法規定,爰將本條前段文字「社會行政」,修正為「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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