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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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公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提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說明
一、條次變更,原第十五條移列本條。

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及全國律師公會組織調整等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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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因本次修法將律師公會獨立一章並分為三節,故現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修正後之第二節地方律師公會及本節全國律師聯合會均仍有適用,爰將現行條文分列於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另因全國律師聯合會之主管機關,應係「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而非「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故將第一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另為符合法制用語,同項之「備案」二字,修正為「備查」。

三、配合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名稱調整,酌予修正第二項文字。

四、參照民法第四十七條用語,將「訂立」修正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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