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亦得為之。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