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地方律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地方律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有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但委任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且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任為限。
第二項但書之情形,章程所定開會之出席人數如低於第二項前段所定之出席人數,應由會員或會員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