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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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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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原第四十一條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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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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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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