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律師四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之決議更加客觀公正,爰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並調整委員人數。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來源多元化,俾使懲戒處分議決之作成益加客觀公正,爰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亦得作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依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