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司法院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前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字號。
五、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懲戒紀錄。
前項第七款懲戒紀錄,如為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自懲戒決議確定後,逾五年者,不對外公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律師執行業務,攸關民眾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之運作,是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以查詢具有充律師之資格及其相關執業資訊,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司法院自宜公開上開資訊供民眾使用。
三、司法院固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基於執行法定職務,得蒐集律師之個人資料,惟公開上開部分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法律明文規定,爰增訂本條。
四、另律師如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一定時數之研習、警告或申誡處分等,其行為違反執業上之專業或倫理,多係較輕微之情事,是不宜對外永久公開,爰增列本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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