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七十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移送懲戒機關、團體移送懲戒時,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
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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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被付懲戒人有第六十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足或無第六十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增訂律師懲戒委員會就懲戒案件應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決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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