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五章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律師事務所

說明
一、章名新增。

二、關於律師執業設立事務所之型態,無論係以個人、合署或合夥方式經營,其主體及責任範圍皆有不同,為使尋求法律服務之當事人於選擇委任對象時能獲得充分資訊,律師事務所型態應有明示之必要,並就各種不同事務所型態為必要之規範,故增訂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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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懲戒

說明
一、新增章名。

二、按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所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是以訴訟權既屬憲法上之基本權,自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適用,因此,相關之訴訟程序自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文定之。現行律師懲戒處分,既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認屬司法裁判,惟對照現行律師懲戒程序,並非由法律明定,而係由現行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概括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律師懲戒規則,而此種法律授權形式已與法律保留原則相悖,是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爰參考公務員懲戒法及律師懲戒規則,就涉及人民訴訟權之程序保障措施之基本核心內容部分,於本章明文規定,以符訴訟程序法定主義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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