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八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裁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委員應否迴避,事涉懲戒事件之進行及審議有無違背法律,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自應慎重處理,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明定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裁定准駁之。為確保審議之公正,並避免聲請人之懷疑,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裁定。

三、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如認聲請有理由者,即無耗費調查及審議程序之必要,爰明定此情形下,毋庸裁定,由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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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懲戒審議程序,本章固已為若干規定,惟有關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等程序,另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俾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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