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人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懲戒處分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