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為斷,且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程序。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