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八十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團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委員迴避:
一、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委員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委員有前條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或其自認無須迴避而仍執行職務者,應許被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團體),聲請委員迴避。

三、委員除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外,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議有偏頗之虞時,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團體)亦得聲請該委員迴避,爰設本條第二款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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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團體及被付懲戒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現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八條關於決議書送達之規定而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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