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持續進修專門領域課程者,得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應定期重新審核頒發。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頒發辦法,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法務部除為前條之停止審查外,應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