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律師持續進修專門領域課程者,得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應定期重新審核頒發。
專門領域進修證明頒發辦法,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未來專門領域律師制度之建立,宜與在職進修之實施相互配合,故增訂律師持續進修專門領域課程者,得取得專門領域進修證明,並應定期重新審核頒發;專門領域進修證明之頒發辦法,則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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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法務部除為前條之停止審查外,應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法務部為准駁律師證書申請案之處分期限及其延長與次數之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法務部延長准駁之處分期間時,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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