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若干人;監事會得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及常務監事若干人。 前項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名額及選任方法,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訂定之。
被付懲戒人或移送團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委員迴避: 一、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委員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