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20160712-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地方律師公會應於收受入會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層轉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將拒絕層轉入會登記之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核。
地方律師公會於收受兼區或變更主區入會登記申請時,亦同。
地方律師公會逾期未為層轉全國律師聯合會,自期滿之翌日起,申請人得逕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同意入會登記。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收受前三項之層轉入會登記、拒絕層轉入會登記或申請人逕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同意入會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同意與否之決定。
全國律師聯合會逾期未為決定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視為已同意登記。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律師自律自治之功能,爰於本法中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對於入會之申請享有實質審查權,惟為保障領有律師證書者之執業權,另規定律師公會應於一定期限為同意與否之決定及逾期未決定者之效果,俾督促律師公會應速為入會同意與否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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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全國律師公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昇律師服務品質及保障委任人權益為目的。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定全國律師公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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