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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20160712-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50707070201500 增訂
申請人對於全國律師聯合會第十六條第二項拒絕入會登記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律師自律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申請入會者固得審查其是否具備入會條件,但應提供被拒絕入會之申請人救濟管道,惟於將來救濟途徑,究應採民事救濟或行政救濟,恐有疑義,爰於本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民事訴訟之給付或形成之訴。
三、申請人倘獲前開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其入會效力自該判決確定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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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增訂
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將其公會之會員列冊陳報全國律師公會。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瞭全國律師執業情形,建議各地方律師公會應將會員列冊陳報全國律師公會,以資查詢,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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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80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806, lawline_id=20160712-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