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其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為前項排除侵害之請求者,得請求將用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將用以或足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