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其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為前項排除侵害之請求者,得請求將用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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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119-三讀 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將用以或足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說明
除現行所定於商標專用權受侵害時,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外,對於有侵害之虞者,並參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保護所有權之法例,於第一項增列得請求防止之規定,以加強商標專用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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