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依前四條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並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報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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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119-三讀 修正

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專用權者負擔費用,將依本章認定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說明
現行條文中所稱「依前四條之規定」,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係指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等四條。惟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已增列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二、及第六十二條之三等三條,適用範圍有重新界定必要,爰明定商標專用權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以判決書所載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範圍為準,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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