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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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119-三讀 修正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受有侵害時,準用本章之規定。

說明
現行條文所稱「準用前五條之規定」含義仍欠明瞭,有商標使用權之人,其商標之使用權受侵害時,應與商標專用權受同等之保護,爰修正為準用本章之規定,其非外國著名商標而未經註冊者,當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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