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80307070202600 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前項慢車為電動自行車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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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00401070200900 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說明
一、為增加嚇阻力,爰適當提高第一項之罰鍰。
二、有鑑於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亦有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確保其安全性,故有納入處罰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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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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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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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三讀 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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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三讀 修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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