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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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前項慢車為電動自行車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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