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前項慢車為電動自行車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