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

20030429-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bill-1060524070200100 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說明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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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423070300300 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說明
委員陳宜民等17人提案: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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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9-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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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說明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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