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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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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民-第十三條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前版本] 20030429-三讀
林德福-第二條及第八條
陳宜民-第十三條
何欣純-第二條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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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三條
bill-1060524070200100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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