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19990112-第五條修法歷程

bill-1050223070200100 修正

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錄音綠影,應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但秘密會議不在此限。

說明
一、明定立法院會議不得禁止採訪與旁聽之原則。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爰針對本院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三、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對其使用不應予以限制,且立法院應主動於其所設網站公開之,若日後設立國會頻道或有新興媒體技術時,亦應一併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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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225070260300 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轉播。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現行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的實況轉播係規範於「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使用及管理要點」等,轉播畫面並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唯實務上審查法案或預算時,多半在台下進行討論,轉播畫面因而呈現「藍畫面」、「有聲無人」的狀況,為了貫徹議事公開原則,除將相關規定入法外,並明訂會議轉播應以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以利外界監督及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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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12-三讀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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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三讀 修正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說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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