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立法院議事系統

李昆澤-第三條及第五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說明 法條歷程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轉播。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說明 法條歷程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