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bill-1050223070200100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應本於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因故出缺時,由立法委員補選產生,其選舉辦法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錄音綠影,應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但秘密會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