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20110614-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50929070201400 修正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自行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說明
為避免法官任意的曲解法律,及審酌日本之法官評鑑方式,對於法律見解力,應納入評鑑之方式。

法官評鑑乃非常之手段,應審慎為之,不應自行請求評鑑,否則難保假評鑑之名,行干自我保護之實,如此當非建立此一制度之本意。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71018070200800 修正

(不付評鑑決議之情形)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依據第三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前項第五款情形,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並新增第二項。

二、配合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三、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如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受評鑑之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宜者,請求人自應有重新請求個案評鑑之權利,爰增訂為第二項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20110614-三讀 制定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瀏覽版本全文

20190628-三讀 修正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說明
一、配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以資明確。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