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就考試院執掌事項,得以書面向考試院所屬各部會提出建議。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決定憲法第八十三條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