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60103070201200 修正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就考試院執掌事項,得以書面向考試院所屬各部會提出建議。

說明
一、考試院由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組成,院長與副院長並無考試委員之身分,且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意旨亦無使考試院成為合議制組織之明文。故依憲法意旨將現行合議制組織運作機制刪除,爰修正第一項條文。

二、因已排除憲法無明文規定之合議制制度,就考試院執掌事項應由考試院下所屬各部會負責,並明定考試委員具有建言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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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決定憲法第八十三條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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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修正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說明
一、本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做文字修正。
二、配合前條條文之修正,將原第一項「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兩部部長組織之」之文字修正之。
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精神,增列第三項規定,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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