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60103070201200 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說明
配合第七條第一項刪除考試院會議規定,爰將第二項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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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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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說明
增設副秘書長一人,以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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