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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bill-108032207020050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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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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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三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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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01, lawline_id=19601111-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