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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六人,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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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606-三讀 修正
考試院置編纂三人,簡聘;編譯三人,薦派;專門委員三人至六人,簡派;專員四人至七人,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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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現行條文「編纂」等四職稱,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未採聘派方式,本條內容已納入第十一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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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01, lawline_id=19601111-第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