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60103070201200 修正

本法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應自公布日起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之考試委員,得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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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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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三讀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之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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