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十條修法歷程

bill-1080322070200500 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各類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新聞發布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五、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

二、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設置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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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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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修正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說明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職掌及配合業務實際狀況,酌予修正。
二、將現行秘書處分科、室辦事改為分處、組、室辦事,齊一五院組織架構及層級。
三、第二項比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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