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bill-1091105070201400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