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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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黨團-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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