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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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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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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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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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室,管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圖書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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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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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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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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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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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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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