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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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交易、發行及期貨之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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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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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八組及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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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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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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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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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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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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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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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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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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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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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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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