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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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四十四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證券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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