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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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第二十八條之四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二十八條之四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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