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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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第十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新臺幣現鈔。
二、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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