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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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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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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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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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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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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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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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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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條歷程 |